本文转自:长沙晚报
白木 刘奕君
高某饲养有3只大型烈性犬,多次扑倒、咬伤他人,但他不以为意,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。某日,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蹿出,撕咬路过的马某致其当场死亡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。(8月11日 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)
被告人高某的态度在养犬人中颇具代表性。饲养烈性犬却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,犬只多次伤人却只是“赔钱了事”,直至酿成命案仍辩称“与我无关”。其态度的根源,在于违法成本过低。长期以来,许多地区对犬只伤人的处理停留在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层面,鲜少追究刑事责任。部分养犬人因此产生错觉,认为狗闯祸不过是破财消灾,甚至将赔偿视为“饲养许可证”。法律的宽松执行,无形中纵容了养犬人的侥幸心理。
此次法院对养犬人定罪量刑,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,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:养犬并非私事,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社会行为。若因疏忽导致他人伤亡,养犬人将承担刑责。
法律追责倒逼养犬人负责。养犬人必须意识到,给狗牵绳不是束缚,而是对路人的保护;戴嘴套不是麻烦,而是对危险的防范;对所养犬只及时绝育、定期免疫,都是养犬人不可推卸的义务。
除了强化个人责任,公共治理也须同步发力。比如,相关部门建立犬只档案,确保每只烈性犬的饲养状态都在监管视野内;接到犬只扰民或伤人投诉后,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处理;对屡教不改者坚决没收犬只;定期巡查公共场所,对养犬人不牵绳、犬只不戴嘴套行为当场处罚;通过媒体宣传呼吁文明养犬。
每一条伤人恶犬的背后,都站着一个漠视责任的主人。“狗患”的本质是人祸,治理“狗患”,关键在于管好养犬人。唯有通过法律严惩与制度约束,倒逼养犬人履行义务,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悲剧重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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